申请人:广州亿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33145号“体感飞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同审查标准核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与其关联企业关系证明、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简单汉字组合“体感飞行”,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