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财富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0627号“易经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404271号“易经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41407号“易经国际 YIJING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四、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果没有实质影响,故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易经学院”与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易经国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易经学院”,其与申请人名义财富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