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贵夫人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95260号“卡雲妮 KAYUN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00406号“卡雲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020409号“卡雲妮KAYUNNI”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05159号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该商标为有效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前两个文字相同,尾字“妮”与“尼”字形相近,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文字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报刊剪贴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在先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