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川中域信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7066号“华语风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有众多含有“华语”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华语”一般指中国普通话,也称“汉语”,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