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阳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锦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02352号“阳明托辅 YANGMINGTUO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472330号“阳明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72339号“阳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72490号“阳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72491号“阳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472294号“阳明影视YANGMING FIL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472304号“阳明武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10601号“明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分别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12750号、商评字【2017】第0000112742号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四、五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2日、2016年8月29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0871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6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六的显著文字均为“阳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演出、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演出、录像带发行、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