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47555号“汉领资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汉领资本 18047555

阅读:119172 2018-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汉领资本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47555号“汉领资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83382号“汉领LEADSINO 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联系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共存同意书,…

  申请人:汉领资本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47555号“汉领资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83382号“汉领LEADSINO 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联系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共存同意书,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4898号决定准予注册,目前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若二者同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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