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麦娜饰品厂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1745号“美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9980675号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显著识别部分、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