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55365号“舰船知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