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76261号“合发家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合发家人 20776261

阅读:142988 2018-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万百万 委托代理人:河南米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6261号“合发家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完成,具有显著性和认知度。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18787357号“合发家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是申请人企业前员工,申请人…

  申请人:万百万

  委托代理人:河南米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6261号“合发家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完成,具有显著性和认知度。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18787357号“合发家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是申请人企业前员工,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延迟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8年1月7日第1582期《商标公告》上对引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公告,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由文字“合发家人”组成,其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服务来源相同,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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