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35110号“花YOUNG瑜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分别与第4498064号“花及图”商标、第13284644号“天翼飞YOUNG”商标、第6931074号“快乐营YOUNG及图”商标、第20466438号“飞YOUNG创业英雄汇”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