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55384号“舰船知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舰船知识 20355384

阅读:67337 2018-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55384号“舰船知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807895号“舰船JIAN 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混淆性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期刊《舰船知识》,…

  申请人: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55384号“舰船知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807895号“舰船JIAN 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混淆性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期刊《舰船知识》,经申请人宣传使用显著性突出,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密切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结果复印件、获奖情况复印件、(以下内容为光盘)宣传册、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介绍、获得的荣誉、申请人《舰船知识》杂志封面、申请人实体店照片、媒体报道、申请人新浪微博及微信公众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舰船知识”为纯文字组合商标,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读中文“舰船”,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355384号“舰船知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舰船知识 203553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118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