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55384号“舰船知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807895号“舰船JIAN 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混淆性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期刊《舰船知识》,经申请人宣传使用显著性突出,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密切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结果复印件、获奖情况复印件、(以下内容为光盘)宣传册、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介绍、获得的荣誉、申请人《舰船知识》杂志封面、申请人实体店照片、媒体报道、申请人新浪微博及微信公众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舰船知识”为纯文字组合商标,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读中文“舰船”,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