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府(北京)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3401号“国府GUO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395231号“GUOFU”商标、第1038419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显著性,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国府”,其中“国”易被理解为“中国”或“国家”等含义,“国府”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外文部分“GUOFU”与引证商标一外文“GUOFU”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