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彦翠
委托代理人:银川鼎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9632号“不辣不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已有大量含有“辣”、“不辣”字的商标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定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含有“辣”字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加盟店证明文件等资料;
3、申请商标的宣传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由中文“不辣不散”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