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雀友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6252号“麻友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误认,申请人已投入各种人力、物力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详细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麻友会”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