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86158号“鵟 基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商标是第16402563号“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是关联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构成权利冲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正着手办理引证商标的转让事宜。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和备案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仍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非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归不同的主体所有。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鵟”和“ 基因”上下排列而成。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外文“Gene”的中文释义为“基因”。申请商标中的独立汉字“基因”与引证商标中的外文“Gene”互为中、英文翻译,含义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不能成为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可以共存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