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08971号“CAVITATION TUB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VITATION TUBE及图 20508971

阅读:126975 2018-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艺利磁铁(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8971号“CAVITATION TU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09458号“CPT”商标、第9067850号“CPT”商标、第13…

  申请人:艺利磁铁(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8971号“CAVITATION TU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09458号“CPT”商标、第9067850号“CPT”商标、第13307021号“希铂CP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美国艺利总公司、艺利磁铁(天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

  2、艺利磁铁(天津)有限公司生产基地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CAVITATION TUBE”及经艺术化设计的英文字母“CPT”组成,其中“CPT”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CP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浮选机、粉碎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采掘机、铲土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508971号“CAVITATION TUB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VITATION TUBE及图 205089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0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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