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军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01270号“唯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32962号“bd”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于寻找赞助等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