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吗哪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凯德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5415号“MANNA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10541号“MA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注册更名证书;
2、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ANNATECH”构成,其与引证商标“MANN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