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槽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7851号“宏佳泰七星一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91777号“七星宝”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营业执照、荣誉证书、相关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食盐;酱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七星一宝”与引证商标“七星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