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创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83366号“GOLF NEX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53115号“GOLFNET”商标(引证商标一)、第41708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已经注销,商标权利载体不存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 注销资料;2、撤三受理通知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至2018年2月20日,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已经注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