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霖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69836号“易霖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271394号“易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介绍及著作权登记证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霖国际”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易霖”,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