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省悦恒电动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50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28972号“金裕JI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97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如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新闻、媒体报道及申请商标使用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缆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