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恒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8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30873号“HAOLIYANTU 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亦未发生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图案作品说明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等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字母组合“HL”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物理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