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小健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1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72013号“久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架;陈列架;非金属桶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门;非金属瓶盖”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