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501771号“LOHAS乐活 健康时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OHAS乐活 健康时尚 14501771

阅读:112508 2018-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现代移动数码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87270号《关于第14501771号“LOHAS乐活 健康时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9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

  申请人:广州现代移动数码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87270号《关于第14501771号“LOHAS乐活 健康时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9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2774714号“乐活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均含有汉字“乐活”,但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字母组合“LOHAS”。两者在整体构成、呼叫、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501771号“LOHAS乐活 健康时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OHAS乐活 健康时尚 145017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7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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