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现代移动数码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87270号《关于第14501771号“LOHAS乐活 健康时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9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2774714号“乐活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均含有汉字“乐活”,但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字母组合“LOHAS”。两者在整体构成、呼叫、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