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奈特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26940号《关于第18155411号“NETSKO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1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构成不同,且引证商标的字母“o”经过艺术化设计,两商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原告提交的《共存同意书》系本案裁判结果的主要依据。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人已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且已经过公证,我委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