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西部天山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82021号“天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31421号 “天茵墨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天茵”,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