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78858号“神農本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農本草及图 21278858

阅读:109405 2018-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世纪唯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78858号“神農本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015246号“神农本草健康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5267号“泗州神农 神农及…

  申请人:北京世纪唯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78858号“神農本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015246号“神农本草健康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5267号“泗州神农 神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被广泛宣传及使用,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且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文字“神农”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康复中心、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278858号“神農本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農本草及图 212788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6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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