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中国国际动漫节会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35165号“I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888182号图形商标、第7670597号“PINGCHENGJAPANESETRAININGSCHOOL及图”商标、第13988410号“i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IAB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