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祺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6228号“七星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七星冠”的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不仅仅指“道士的帽子”,已经具有了其他的含义。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关于“七星冠”的搜索情况;相关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七星冠”通常指“道士所戴的帽子”,使用在耳环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