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民善河道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7674号“洪源仙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4503号“洪源HONGYUAN及图”商标、第1454196号“仙境 XIAN JING及图”商标、第3568606号“洪源”商标、第3573948号“仙境 XIAN JING及图”商标、第3869372号“仙境 XIAN JING及图”商标、第3126047号“FAE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显著性和可区分性,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查询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红糖”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饺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洪源仙境”全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洪源”、引证商标二中文“仙境”、引证商标三“洪源”、引证商标四中文“仙境”、引证商标五中文“仙境”,与引证商标六“FAERIE”含义“仙境”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