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羿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81134号“GREA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REATEC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62313号“正亿精工 GREATECH MOULDING及图”商标、第13516064号“81890及图”商标、第10905532号“万兴隆WANXING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