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5085号“谷雨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30287号“谷雨 GOODWAY及图”商标、第8936618号“谷雨”商标、第7345782号“谷雨网 WWW.GUYU.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行为是善意的合理注册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查询打印件;网页宣传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审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谷雨计划”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谷雨”、引证商标二“谷雨”、引证商标三中文“谷雨网”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