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威牛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316721号“WEN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52609号“微牛 WINEW”商标、第3962923号“惠云WEW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碾米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WENEW”与引证商标一英文“ WINEW”、引证商标二英文“WEWEN”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