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64999号“微网储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具有显著性,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微网”易被理解为“微型网络”,“储能”易被理解为“储存能量”,申请商标使用在芯片(集成电路)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