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393785号“易享瘦 AISH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易享瘦 AISHO 22393785

阅读:64323 2018-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完美尺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3785号“易享瘦 AIS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对应商品,只要消费者在我司指导下正确使用,确实能达到减肥瘦身的效果,因此“误认”无从谈起。申请商标是对“瘦”的善意、合法使用。目前我国已注册…

  申请人:广州完美尺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3785号“易享瘦 AIS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对应商品,只要消费者在我司指导下正确使用,确实能达到减肥瘦身的效果,因此“误认”无从谈起。申请商标是对“瘦”的善意、合法使用。目前我国已注册商标中包含表明“商品的功能用途”词汇现象大量存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存在缺乏“显著性”的问题。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据商标资料;办公场所、集体合照;海报;媒体报道;荣誉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393785号“易享瘦 AISH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易享瘦 AISHO 223937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6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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