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完美尺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4641号“易享瘦 AIS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易享瘦 AISHO”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据商标资料;办公场所、集体合照;海报;媒体报道;荣誉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