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小蚂蚁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9973号“小蚂蚁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696802号商标、第15386314号商标、第140527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相关销售合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2713号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刊登在第159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小蚂蚁”,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