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德岩前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3956号“NiceP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NicePlay”可译为“美好的播放、戏剧、演奏”等,指定使用在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有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从而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