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达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4978号“达努DAN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达努”的含义并不是达努节,有其他含义。在先已有诸多“达努”商标注册成功,鉴于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亦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百度百科对“达努节”的查询截图。二、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达努”,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瑶族的传统节日“达努节”,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视频游戏卡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