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大众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9085号“海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657847号“嗨萌HAI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著,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海萌”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嗨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