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吉县金豆豆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盛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8513号“红粉HONGF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497119号“红粉世家HONGFENSH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87716号“红粉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45579号“粉红 IGI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构成要素不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红粉”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中文汉字部分“红粉世家”、引证商标二“红粉世家”、商标三中文部分“粉红”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粉丝、米粉(条状)、食用淀粉、马铃薯粉、油茶粉、豆包、生糯粉、大豆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速冻玉米、马铃薯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方便粉丝、米粉(条状)、食用淀粉、马铃薯粉、油茶粉、豆包、生糯粉、大豆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红粉”及其对应的拼音“HONGFEN”和图形构成,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其图形部分识别为军人形象,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