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尔经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22804号“EDU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第25类商品上,商标局引证的第4700115号“e-duce”号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删除其在“服装附加用品的邮购零售服务;与销售服装和服装配饰相关的零售服务;服装方面的零售商店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与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