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润桂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10921号“游伴伴YOUBANB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智力成果,已在多个关联类别获准注册,是申请人“游伴伴”系列商标的延续和继承,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154221号“游伴”商标、第20707100号“晨鑫艺术培训中心CHEN XIN ART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宣传和推广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且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状态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品牌及申请人企业介绍;
2、申请商标品牌APP、公众号、官网及订购、营销平台介绍;
3、申请商标品牌荣誉证书。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