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7374436号“GIA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425096号、第9425060号、第418987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经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GIADA”组成,与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文字“GIANDA”文字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