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43616号“康弘药业 KANGHONG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弘药业 KANGHONGPHARMACEUTICAL及图 21143616

阅读:165944 2018-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3616号“康弘药业 KANGHONG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并被相关公众所知晓,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87876号“康弘KANG…

  申请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3616号“康弘药业 KANGHONG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并被相关公众所知晓,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87876号“康弘KANGHONG及图”商标、第11987878号“康弘药业 KANGHONG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第1739388号“康泓喷绘及图”商标、第12048487号“康泓”商标、第14511412号“弘康HONG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系申请人子公司,引证商标未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注册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资料):批准申请人成立及名义变更通知书、商标使用授权书、所获荣誉资料、“康弘”商标使用资料、销售合同、广告宣传合同等上述材料的公证件。

  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一、二依然为申请商标的在先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康弘药业KANGHONGPHARMACEUTICAL”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康弘”、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康弘药业”、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康泓”、引证商标四“康泓”、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弘康”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143616号“康弘药业 KANGHONG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弘药业 KANGHONGPHARMACEUTICAL及图 211436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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