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米优低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05612号“米优科技MI YOU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010449号“优米Y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无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83891号“优米一家及图”商标、第11685770号“优米”商标、第15106466号“优米YOU MI”商标、第22010449号“优米Y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