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顺祥(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2653号“鲜明 XIANM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690962号、第6690964号商标均经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