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习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55819号“报业地铁传媒NM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448378号图形商标、第9192341号“TheSharp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