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36241号“奇幻机器人WonderRo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奇幻机器人WonderRobot 21836241

阅读:113024 2018-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源同翼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6241号“奇幻机器人WonderRo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04229号“奇幻QIHUAN及图”商标、第21619045号“奇点机器人”商标、第17344196号…

  申请人:济源同翼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6241号“奇幻机器人WonderRo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04229号“奇幻QIHUAN及图”商标、第21619045号“奇点机器人”商标、第17344196号“奇思机器人”商标、第15714978号“奇幻映城”商标、第15714980号“奇幻映院院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7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奇幻机器人WonderRobot”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为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商品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836241号“奇幻机器人WonderRo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奇幻机器人WonderRobot 218362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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